根据人事厅粤人社发〔2010〕105号、粤教师〔2010〕12号、惠市教人〔2010〕8号文件的通知,为做好2010年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
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关于2010
年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教人〔2010〕8号)等文件的规定。
二、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按照粤人发〔2008〕148号规定,对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作如下调整: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2.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邓凡用
副组长:任用镭
成员:郑义华、周秀华、温和、罗粤珂、胡春晓、洪亮、关文雄、缪玉如、毕海静、郭秋凌、谢振中
工作小组名单:
组长:周秀华
副组长:周丽
成员:毕海静、徐雪萍、吴惠珍、龚秀武、左大为、郭秋凌、谢双祥、陈晶华、刘剑锋、吴国春、李旭、戴祖林、欧阳文芳、黄裕明、蒋爱民、汪庆、胡文根、龚序功
陈丽云、李水平、李文辉
四、评审日程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2、报名验证阶段: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于6月18―20日以发送短信的方式报名。手机号码:13059530098。申报者带齐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现专业继续教育、证书(含普通话等级证书和计算机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其他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于
3、培训学习阶段:申报中高级专业资格的教师于
4、公开述职阶段:
(1)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于
(2)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老师于
5、材料准备阶段: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必须于7月20-24日前将申报材料填写好并交给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所有表格可上实验中学网站下载打印填写。
6、申报前公示阶段:所有申报材料于
7、材料清查阶段:办公室于8月4―10日对所有通过公示后的申报材料进行清查核实,填写好有关材料的学校意见并盖章。
8、材料复查阶段: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以于8月11-12日两天到学校办公室整理复查自己的申报材料,同时检查学校签署的意见和所盖的公章是否有缺漏。如有缺漏,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补办。
9、材料报送阶段: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由办公室负责于
10、评审收费:
(1)收费标准: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每人580元,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资格每人450元,申报评审(认定)初级教师资格每人280元。
(2)交费方式:所有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资格和初级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一律到建行交费,并于
特别提醒: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各项任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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